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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嘉峪关一私企老板勾结农商行行长进行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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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嘉峪关市首例虚假诉讼案在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李培民、马万春、王铁三被告人被判处二年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李培民系嘉峪关市坤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法人,马万春系个体经营者,王铁原系嘉峪关市农商银行胜利支行行长,三被告人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年5月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经审理查明,年7月,李培民、马万春经商议后,以被害人林柏通偿还欠款后未收回的借款协议、借据为证据,并指使王铁伪造虚假银行进账单,由马万春委托律师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中申请保全了林柏通所有的金塔地泽矿业有限公司在金塔县穿山驯的矿产及设备。同年11月1日,法院判决林柏通向马万春偿还借款万元。后林柏通上诉,年3月28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查明,一审判决中依据的进账单系伪造证据,遂撤销一审判决。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培民、马万春、王铁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三被告人犯虚假诉讼罪的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笔录、借款协议、转款凭证、民事起诉状、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与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诉讼保全申请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进账单、证明及李培民、王铁的供述笔录等相关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紧密联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相互印证,且没有其他证据与上述证据相互矛盾,可以形成证据链条。在共同犯罪中,李培民、马万春提出犯意,王铁伪造主要证据,马万春负责提起民事诉讼,各被告人相互配合,分工负责,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李培民、王铁各自的辩护人关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李培民、马万春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各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王铁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嘉峪关市首例虚假诉讼案件。所谓虚假诉讼,就是以虚假的诉讼主体、虚假的事实或者虚假的证据,向法院提出诉讼。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干扰审判秩序,更是极大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性,必须予以严惩。

来源: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陈世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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