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疫情防控急需使用的土地,可先行使用;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使用期满不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用地手续。同时,做好被占地单位和群众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设施农用地需求,确保疫情期间市场供给。设施农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进一步简化用地手续,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应急医疗卫生设施建设保障方面,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进一步加强科学论证,充分考虑医疗防疫、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需求,做好应急避难场所、防疫应急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科学预留“留白”空间,充分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需求。
责任科室:开发利用科、土地储备中心、用途管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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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办理范围、审批权限、规范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合并办理的范围及条件。对相关审批事项进行精简、合并、厘清审批事项的前置后置关系,确保审批流程合理畅通。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原有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的流程图、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清单进行清理,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避免疫情期间施工人员集中聚集,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不涉及占用林地或基本农田的,且企业出具按期提供土地租赁协议(或按期办理临时用地相关手续)的承诺,可采取信任审批方式,先行批复。涉及复垦义务的,企业出具在3个月内提供复垦方案及复垦履约保证金协议的承诺,可以采取信任审批方式,先行批复。
责任科室:开发利用科、土地储备中心、用途管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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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方面,积极应对疫情防控形势下重大基础设施、民生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资源要素保障,服务指导矿山企业复工复产,保障砂石料供应,推动重大项目开工建设。疫情防控期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急需开工建设的医疗疾控、民生保障、扩大有效投资(房地产项目除外)等项目,土地出让金可以延缓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纳。工业项目用地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适当调整履约监管方式,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疫情解除后,及时恢复正常的履约监管。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入违约期。
责任科室:开发利用科、土地储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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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力支持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秉持疫情防控期间“特事特办,急需急办”的原则,全力配合金融机构保障我市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专窗受理。采取跟踪指导、专人专窗、帮办代办等方式。优先支持疫情防控物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酒精、消毒液等生产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实行容缺受理,即时登簿审核,若无特殊情况当场办结。为积极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环卫、社区等行业工作人员及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在特殊情况下,如为孩子办理入学手续、家有急事等情况,可无需排队,优先办、容缺办。以便民利企为出发点,将不动产登记延伸到金融网点,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窗口共建。在原有抵押登记业务基础上,继续新增预告及预告抵押登记业务流程,打造“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的新模式,努力实现不动产登记提质增效、便民利企,助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平衡发展。
责任科室: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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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优化疫情期间业务办理方式,采用电话、手机、网络、视频等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关政策咨询;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