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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医学观察人员医疗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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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医学观察人员

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定点机构、市医保经办机构:

根据省医保局、省财*厅、省卫健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医学观察人员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11号)要求,结合我市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需要,现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医学观察人员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策

在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明确需要按规定进行医学观察的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综合保障范围。

(一)对于在医学观察期间,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诊疗方案确定为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嘉医保发〔〕5号以及嘉医保发〔〕8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医保报销和财*补助。

(二)对于医学观察期结束后,不属于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而解除观察的本地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我市住院医保*策予以报销。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门诊医疗费用以及未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财*部门予以支付,省级财*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异地参保医学观察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甘医保发〔〕11号文件规定先挂账后清算。

二、费用支付

(一)对于医学观察期结束后,不属于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而解除观察的本地参保人员中,个人已支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个人已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以及未参保人员已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定点机构负责清退。暂未结算的本地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规定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门诊医疗费用以及未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由定点机构记账,市财*部门予以支付,患者不再支付费用。

(二)定点机构要根据医保和财*补助*策分类做好医学观察人员门诊、住院医疗费用记录,单独记账。疫情结束后,统一造册,提供救治人员结算票据、费用清单、住院病历申报结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结算费用,经医保部门审核后报财*部门复核从相关医保基金中支付。个人负担部分、门诊医疗费用、未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经卫健部门审核后报财*部门直接拨付定点机构。

嘉峪关市医疗保障局

嘉峪关市财*局

嘉峪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年2月7日

审核:陈威

编辑:王燕辉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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