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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2/15 18: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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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从事工程类的我们来说,无论在工作中,还是备考#一建#中,都需要掌握一些法律法规的知识。可是法律法规的关系、区别,我们真得清楚、明白吗?也许有很多像我一样的朋友很容易混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内容。

不过,通过老杨近几天的收集、整理、学习、思考,最终形成了这篇文章,主要从法律体系构成、法律体系层次、立法机关或制定主体、法律体系特点、老杨学一建总结五个方面进行介绍。希望给有需求的朋友提供些帮助。

01第一方面:法律体系构成

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构成。

02第二方面:法律体系层次

第一层: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二层:法律。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

第三层:法规。法规是法令、条例、规则和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法规根据制定主体不同,可分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

(1)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3)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并修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四层:规章。规章根据制定机关不同,主要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总称。(简单来说,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发布)

(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和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等四个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简单来说,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层:规范性文件。这里主要从狭义方面来讲,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03第三方面:立法机关、制定主体

1、宪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立法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立法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高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3.1、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

3.2、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3.3、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4.1、部门规章:制定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些规章仅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有效。

4.2、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和自治区政府所在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5、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非常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04第四方面:法律体系特点

1、宪法:宪法在内容上所具有的国家根本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2、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在命名方面,一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一般都会用“法”字来命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3.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具有全国通用性,法规多称为**条例,也可以是全国性法律的实施细则,如治安处罚条例、专利代理条例等。

3.2、地方性法规:分为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市地方性法规。命名一般为带XX省、XX市,通常用“条例”、“办法”等来命名,比如《XX省法律援助条例》、《XX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XX市控制吸烟条例》等。

3.3、自治法规:在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4.1、部门规章:通常用“办法”、“决定”等来命名。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

4.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如省会)的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制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5、规范性文件:分为广义和狭义。

(1)广义方面:可以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2)狭义方面:主要有条例、规定、通告、办法、决定五种。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

05第五方面:老杨学一建总结

1、法律体系从高到低的层次: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法规(冲突时,由国务院裁定)、地方政府规章。

2、判断法律法规:从制定机关、命名二方面来分析。

3、简述法律法规制定机关:我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部门规章;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除以上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均可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有时政府省部一级也会制定规范性文件,人大是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但有权审查)。

以上为今天分享,关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你了解吗?欢迎留言、分享你的观点。

我是“老杨学一建”,学习一建知识,传递考试信息,分享职场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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