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
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有效应对当前疫情形势,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疫情防控中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有下列违反疫情防控措施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市场经营主体未设置“场所码”的,未安排专人对进入人员扫验“场所码”、查行程卡、查核酸检测证明、查体温、询问旅居史的。拒不配合实施扫场所码、出示出入证、身份核验、不听劝阻进入居民小区、商场超市、农贸集市、酒店宾馆、商铺店面、医疗机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
第二条封控、封闭小区居民及居家医学观察人员,拒不配合封控管理,未经社区(村)研判同意,撕毁封条、破坏隔离管控设施,擅自外出、聚集的。
第三条不配合防疫人员开展摸底排查工作,故意隐瞒行程轨迹、谎报接触史、旅居史等情况,私自来嘉返嘉不向所在社区(村)报备的。
第四条经过高速公路服务区或道路交通检验检疫卡口时,采取驾车闯卡、翻越护栏、绕道行驶或其他方式进入嘉峪关辖区的。
第五条采用多部手机交替开关机、使用手机截屏、冒用他人健康码和行程码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故意逃避疫情防控检查的。
第六条有意规避防控措施,跟随熟人不经查验混入宾馆住宿或就餐的。
第七条外出人员未佩戴口罩或不规范佩戴口罩且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劝阻的。
第八条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的。
第九条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文件的。
第十条刻意隐瞒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结膜炎、肌痛、腹泻等症状,未向所在社区(村)报告,外出造成传播风险隐患的。
第十一条对流调工作人员隐瞒行程轨迹,虚构情形造成影响的。
第十二条单位或个人违反疫情防控政策规定,组织群体性活动,妨碍疫情防控的。
第十三条KTV、网吧、棋牌室等娱乐场所违反防疫政策规定,私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
第十四条单位或个人不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清洁消杀工作要求的。
第十五条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场所码、查行程卡、查核酸检测证明、查体温、询问旅居史的。
第十六条公然侮辱、威胁、侵害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坏防疫或医疗设施的。
第十七条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核酸检测试剂等医用器材的。药品经营单位未落实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向消费者销售“四类药”的。
第十八条个人或指使他人故意捏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起哄闹事、制造恐慌,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第十九条其他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命令、通告,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的。
违反上述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五十条、五十二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二百七十五条、二百七十七条、二百八十条、二百九十三条、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嘉峪关市公安局
年10月22日
原标题:《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