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苟小玲)日前,甘肃省嘉峪关市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就加强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实施意见》指出,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也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策的主要形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加强嘉峪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全市依法决策,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意见》提出,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防止乱发文件。严禁越权发文。明确制发主体,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严禁清单之外的各类机构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控发文数量。严禁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文件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
《实施意见》明确,要规范制发程序、确保文件合法有效。加强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规范有序。对有关政策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要认真评估论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防止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通过或批准之后,及时公开发布。
《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强检查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加强监督指导,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和法治政府建设指标考评体系。(嘉峪关市司法局供稿)
来源:甘肃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