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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5/7 22:21:00

嘉峪关市公民举报涉黑恶霸痞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市扫黑除恶斗争,严厉打击黑恶霸痞势力违法犯罪活动,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人是指直接或采取其他方式向市扫黑办或相关部门提供涉黑恶霸痞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及“保护伞”线索的个人。举报人不包括纪检监察、政法等部门在公务活动中发现的黑恶霸痞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民举报经查实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奖励建议,市扫黑办审核后,提出奖励意见,报请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批准,由市扫黑办发放一次性奖金。
  第四条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内容真实具体;
  (二)举报内容未被市扫黑办、政法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掌握;
  (三)举报线索对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查办案件起到重要作用;
  (四)已立案侦查的案件,举报线索提供了新的有价值的证据、为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有利条件或为查扣涉黑涉恶案件财产提供了重大线索。
  第五条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经查证失实的;
  (二)举报线索市扫黑办、公安机关已掌握或正在侦查的;
  (三)同案犯检举的;
  (四)匿名举报无法核实举报人身份的;
  (五)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况。
  第六条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二)同一案件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同一案件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条案件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对举报人举报,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侦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奖励人民币5万-10万元;侦破上级督办的大要案件的,奖励人民币5万-20万元;
  (二)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侦破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奖励人民币1万-2万元;
  (三)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侦破恶势力犯罪团伙的,奖励人民币元-1万元;
  (四)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破获刑事案件并以霸痞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元;
  (五)根据举报线索,对抓获大要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起到直接的关键性作用的,或为查扣黑恶案件财产提供了重大线索的,根据情节,奖励人民币元-2万元。
  以上情形不重复、累积奖励,同一案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八条举报黑恶霸痞势力“保护伞”的线索,经查实后,由市纪委监委提出奖励建议,市扫黑办审核,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批准,市扫黑办发放奖金,奖励标准为元-2万元。
  第九条举报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申领。
  第十条受理举报的单位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扫黑办负责解释。嘉峪关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年4月

编辑|屈亮

审核|符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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