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公示制度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按照本制度开展执法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执法公示是指市农业农村局*策法规科和市农业综合行*执法队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职责范围内的执法事项或信息向行*管理相对人或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执法公示的范围:
(一)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印发的行*处罚自由裁量、行*许可自由裁量等行*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费用等;
(三)行*处罚事项的依据、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等;
(四)行*处罚案件的行*处罚决定书案号、案件名称、被处罚的相对人姓名和企业的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违法事实、行*处罚的种类和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行*执法信息。
第五条行*执法有关事项或信息公开前应当按照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审批程序执行。
第六条行*许可、行*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上网公示。
行*处罚决定因行*复议或者行*诉讼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行*处罚决定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或者撤销的信息。
第七条执法公示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在市农业农村局*务信息公开网上向社会公布;
(二)在办公场所公示栏对外公布;
(三)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等;
(四)其他方式。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执法公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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